申请施工资质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内加盖的印章应为法人单位行政章(原件一式二份)。 (2)已办理勘察、设计报建的审批表(A4复印件)。 (3)已办理缴交手续的《番禺区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A4复印件)。 (4)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议书》(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鉴证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件)。 (6)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4的复印件)。 (7)《 中标通知书 》(A4复印件)或免招标批准书(原件)。 (8)属监理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番禺市建设项目监理许可审查表》(A4复印件)。 (9)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上岗证、质安员上岗证、桩基础施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应与施工单位一致。 (10)属安监范围的工程项目的《 建设工程项目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A4复印件)。 (11)已办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登记表》(A4复印件)。 (12)属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需附初步设计审查批文(A4复印件)。 (13)人防办批出的《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或《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建设证明书》(复印件)。 (14)收齐上述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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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办理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资质需要用到什么人员,要求人才是什么材料。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看看此文章。

乙级

一、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2)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3)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4)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资质不少于 3 年;

5)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绿化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6)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666.7 hm2(1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 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2.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166.7 hm2(2500 亩)。

二、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2)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1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

3)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1)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如 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2)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3

丙级

一、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3)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4)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5)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二、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2)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3)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1)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2)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农业行业工程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有什么规定?

按照发改委第29号令规定,工程咨询专业资格的认定按31个专业划分(其中包括农业、林业等),根据资格认定标准(包括基本条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共设有甲、乙、丙三个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招标 *** 、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申办苗圃标准建设施工资质证书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实施依据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第四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19〕5号)第二十三条:“国外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二)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三)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贸易资格。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