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险等级是什么?
一级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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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须加强防范。
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林区须加强火源管理。
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影响因素:
经中国气象局、林业局发布,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主要根据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等因子来测算。
通过对气象因子对森林火灾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影响研究,气象学家总结出火险天气出现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气象条件主要为:气温高,降水少,相对湿度小,风速大等。利用气象要素与森林火险等级的相关关系,气象部门通过微机开发出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系统,协助林业部门共同作好防火灭火工作。通常所用的火险天气等级预报主要为城市火险等级预报。
经统计分析得出:
FE=TE+HE+NRE+WE—Y
公式中,FE为火险预报等级指数,TE为日更高温度火险指数,HE为14时相对湿度火险指数,NRE为前期连续无降水日数火险指数,WE为当日风力火险指数,YRE为当日降水火险指数。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城市市区)所有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 *** 要认真抓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要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日常工作。
林区各基层单位要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本省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 *** 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指挥,认真履行预防、扑救森林火为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 ***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地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
林区和有林的乡(镇)人民 ***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国营林场、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业基地、集体成片林区,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专、 *** 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所有单位和村、组都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防火组织(以下简称防火指挥机构)都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第五条 有林的和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扑火队或群众扑火队,并做到人员、机具、训练三落实。第六条 县(市)以上人民 *** 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省人民 *** 批准,可在林区内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并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与木材检查站结合起来,由木材检查站承担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检查任务。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办理入山人员、机动车辆的登记手续;
(三)检查入山机动车辆的防火安全设施,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执行县(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下达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务;
(五)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护山林;
(二)监督管理林区野外安全用火;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八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应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联防区由值班或牵头单位定期组织联防检查,发现火情及时通报,积极协助扑救。第九条 林区内的城镇和职工聚居点、城市市区内园林、城市市区以外的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以及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消防工作,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上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林木防火工作,都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 森林防火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护林防火情况,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第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本地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 *** 可以划定森林防火 *** 区,范围和 *** 时间应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州人民 *** 批准,并报省人民 *** 备案。 *** 的具体事项,由所在县(市)人民 *** 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由一名领导任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乡(镇)配备必要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 *** 行使职权。
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制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它用;
6.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7.掌握火情动态,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8.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活动,推广先进技术;
9.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自身建设,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提高素质。第五条 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农牧茶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和林区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及气象、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卫生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规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
2.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督促执行;
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制止违章用火,公布火险等级;
4.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建立森林扑火队伍,查清火因,协助处理火案;制定联防制度,参加和组织联防活动;
5.制定本辖区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并组织实施;
6.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好人好事。第六条 县、乡(镇)、村林场、采育场以及林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以民兵为主体的扑火队伍,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有条件的地区、单位,还应组织专业扑火队或专业性质的季节扑火队。第七条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及乡、村之间,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还可以建立军警民联防制度。第八条 林场、采育场和林区的乡(镇)村,应配备专职护林员,其职责是: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火情,通报火险等级督促乡规民约的执行,并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森林火灾事故,协助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气象部门应提供火险等级,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防火做好气象服务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对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要通过电台、电视、有线广播公开发布。若发生森林火灾,要全力做好扑火和抢险救灾的气象服务,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及时传递各类气象信息。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搞好森林火险区划,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用火管理,实行用火审批制度。
1.凡烧荒、烧灰积肥、烧牧场、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要开好十米以上的防火路,准备扑火工具,并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2.严禁在山边林缘烧田畔草、烧山皮、烧蕨粉、烧山驱兽、烧蜂取食、玩火、火把照明、上坟烧纸、迷信用火。
3.在林区烧木炭、烧石灰、烧砖瓦等需报森林防火部门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并要采取安全防火措施。
4.野外烧饭、烘烤食品、烧火取暖等要选择避风、近水源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做到火灭人离。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 主要负责人为之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各级人民 *** 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第六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并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烟、乱丢火种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
(三)烤火、野炊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他未经批准的用火。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当列入各级人民 *** 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林火阻隔带、防火道路、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和扑火物资储备库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提高森林防火基础建设水平和物资装备保障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 *** 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按六十公顷有林地不少于一名护林员的标准配备,落实护林员工资、补贴等待遇。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知识,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控制火种进入防火区;
(三)及时报告火情,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解决营房、训练场地、车辆、扑火机具等设施、装备建设经费,把森林消防专业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培训、调动和管理,由同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重点火险县应当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一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一百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二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六十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三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三十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规模与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协调人民 ***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完善军地沟通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
(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
(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
(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米的;
(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
(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
(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
(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
(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天为三级防火 *** 期,-天为二级防火 *** 期,天以上为一级防火 *** 期。在森林防火 *** 期和国庆节、香会、元旦节、冬至、春节、清明、五一节等重要节日及连续天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重点林区和地段加强管理,严防死守,收缴火种,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各级党委、 *** 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范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取得用火许可证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条例》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森林火灾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 *** ,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落实人员值班,严密掌握火情动态,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报区、县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第七条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移植方案,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移植审批手续。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木材经营加工的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运出本市的,应当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本条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计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计算;
(三)经济林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计算。第十四条 盗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未经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损失鉴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承担。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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