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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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向公众传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市场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测绘市场活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禁止出借、转让、出卖测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材料。第八条 测绘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和税务登记手续,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与承揽测绘项目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条件。第九条 测绘单位承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使用测量标志的,应当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后方可实施测绘。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项目承发包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
(一)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他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
经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
(三)处置突发事件急需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发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应当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测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测绘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单位,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
综合评估法的指标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
(二)投标单位完成的测绘项目业绩;
(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测绘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五)投标单位的市场信用情况;
(六)投标单位的测绘项目报价;
(七)投标单位的服务承诺;
(八)其他应当依法纳入评估的指标。
工程设计资质这次改革最大影响是什么?
7月2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进行大幅调整。
对于本次资质政策的解读,不仅要关注哪些资质合并了,哪些资质取消了,更需要关注住建部对于未来资质管理的政策趋势,以及对于本次资质改革跟进举措后续。
未来对于资质维护和换证的难度系数待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细则出台;◎ 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前,存在非常难得的空窗期,相关单位可采取积极准备措施;◎ 不排除未来将会出现“顶级俱乐部”国家住建部对于资质改革的征求意见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
整个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对新政策的征求意见都表示出极大的关注。改革内容调整幅度之大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因此众多企业也在研读分析判断,资质改革对于本单位的发展到底利弊如何?
未来行业总体发展的趋势如何?无独有偶,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于近日也发布了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总体改革思路与住建部的资质改革一脉相承,同样是“大幅精简资质专业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后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等”关键词。
资质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企业的入门条件,众所周知,一些企业因为不能获得企业资质,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只能与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企业对资质的关注度甚至超越了对自身技术实力、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视程度。对于本次资质政策的解读,不仅要关注哪些资质合并了,哪些资质取消了,更需要关注住建部对于未来资质管理的政策趋势,以及对于本次资质改革的配套措施。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资质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对于资质改革,需要关注的重点未来“简化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
熟悉资质办理的企业应该能够充分理解到住建部审批资质和各地方住建厅审批资质的巨大差异性。也就是说,从下放资质审批权限这个角度来看,未来资质的申请难度会降低,申请到行业资质或者专业甲级资质不再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了。
文件中提到,住建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和材料,并加快推行资质承诺制。再次证明对于资质是审批容易,维护难。这个逻辑与过去资质维护不一样,过去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资质,到资质年审的时候闯关,五年一次。
未来的资质维护是动态核查,必须随时准备应对资质核查和监督管理。当然,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未来新资质的核定标准。这决定了未来企业重新获得资质的难度。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分别表示在2020年年底之前出台新资质的细则和标准,这将涉及到未来对于资质维护和换证的难度系数。关于本次资质改革的配套措施资质过渡和新旧换证。
从文件精神来看,新旧资质证书将进行简单换证。那么拥有专业甲级的可以直接换行业甲级新证,比如建筑设计行业、公路设计行业、水利设计行业。但是由于多个行业取消并合并了专业资质,如果是直接专业甲级换行业甲级,多半会附带新的条件,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如果未能达到新行业甲级标准,或许会降级为行业乙级。各个行业差异很大,水利、公路等多个行业都存在这个情况,专业资质的标准距离行业资质差异较大。
由于住建部的资质涉及到其他行业,比如交通部对于公路设计的行业资质标准,应该会重新设定,专业甲级的单位如果未能取得行业资质的条件,大概率是会成为行业乙级。当前的空窗期,对于未来有意向要升级为行业甲级的单位,需要在人才队伍、业绩案例方面做好更加充分的准备。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前,其实存在非常难得空窗期,可以采取一些更加有力的措施。
目前的大型施工企业不少是拥有多个特级资质的,那么最好就是在征求意见阶段进行企业分离,将一个特级企业分立为多个特级企业,这样未来就可以拥有多个施工综合甲级资质,在一个大型集团下面,拥有多个可以横跨专业的大型施工企业资质。从未来趋势分析,EPC成为大型施工企业以及大型工程设计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要么组成联合体,要么就必须具备双资质。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大型施工企业需要组建自身的设计公司,并且需要将相应的设计企业等级提高到行业甲级。从过去一段时间的资质注销、继承、变更的数据来看,90%以上都是施工企业在密集进行变更调整,为下一步的业务布局做准备。对行业格局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本轮资质的改革工作推进,未来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格局到底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个人认为可能会产生如下的趋势:
1、顶级俱乐部产生。也就是具备综合实力的企业同时拥有综合施工、综合设计、综合勘察资质,未来将拥有对所有工程建设领域服务准入资格,也会形成对中小型公司的冲击;
2、工程总承包与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增加。由于住建部在资质层面打通了相同行业甲级资质可以相互申请设计与施工的资质,因此未来施工与设计的融合将进一步加快;
3、资质挂靠的现象将大幅度减少。拥有团队以及业绩的企业,过去因为缺乏资质不得不进行挂靠的,未来可以自行申请资质;
4、行业重组洗牌加快。因为人证合一以及动态监管的加快,未来通过依靠资质来获得管理费模式将难以为继,未来不能也没有必要进行资质的挂靠。影响资质改革成效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的几个不确定性,影响到未来的资质改革成效:
1、新的资质标准的设定,这个是最重要的;
2、新老资质的过渡政策。虽然在文件中提出了过渡的原则性意见,但是本次调整幅度较大,存在模糊地带;
3、取消合并了多个资质,会导致很多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远远超过自身实际的专业人员配置,甚至缺乏或没有类似的项目经验。如何进行项目风险的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4、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改革文件,涉及到很多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利益,甚至涉及到对社会安全乃至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国家各个部委对于具体新政策执行标准和解读的差别。
因此未来资质的申请难度是否降低了,成本是否下降了,进而导致行业竞争是否加剧了?都未能知晓,必须等待最终文件以及实施细则出台。
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过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反映出过往的格局在打破,新的格局在形成。这个过程,也是新势力出现,旧势力走向衰退的开始。虽然本文分析的是资质的走向和趋势,但是企业的竞争力归根结底并不完全反应在资质上,笔者曾经见过很多企业拥有众多资质,但核心能力偏离且达不到客户要求,最终被市场淘汰。建立企业信誉与品牌,培育企业的业务运作能力,才是发展正轨。本轮资质改革方向和改革力度都证明了这次改革是认真的,期待最终结果是为企业减负,为中小型公司拓宽生存的空间,进而实现工程建设行业更加规范有序的运行。
重庆测绘作业证存在问题
重庆测绘作业证存在问题:
一、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对工程测绘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工程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工程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工程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工程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政府缺乏对工程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工程测绘的作用,工程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程测绘行业管理混乱,存在无证测绘和违规测绘情况1.无证测绘有测绘资质证但超出证载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测绘任务,同样属于违法测绘。存在借证、卖证的测绘行为,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损害工程测绘单位和工程测绘工作者利益和形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
2.违规测绘在工程测绘市场上,存在以下违规测绘情况,一是无标准,无规范和图式,或不懂标准测绘,个别从事工程测绘的企业和个人,连最基本的测绘规范和图式都没有,其行为难以符合工程测绘要求,二是明知有标准但为了偷工减料而不去执行标准,此现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产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行业,个别企业在提供的基础图件中为了节省开支,甚至出现将1/1000图放大后当1/50、1/100图使用,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用户提出违法测绘的特殊需求,要求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强化或简化某些数据,对一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长度、面积等任意放宽标准。
3.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由于工程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工程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特别是当前部分地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测绘、更新不同比例尺的地图,出现重复投资、重复测量,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4.测绘人才队伍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工程测绘投入少,造成工程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向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同时,工程测绘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工程测绘队伍大多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测绘队伍,缺乏高素质全面能型的领军人才,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测绘事业的发展。
5.缺乏开发、创新能力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工程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工程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存在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等问题,特别是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此外,工程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整个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合理降低测绘资质准入门槛,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五条 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资信业绩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不得设定与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的评标条件。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预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告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允许分包的,合同应当予以明确,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项目环节不得分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来源。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