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丁级测绘资质需要哪些条件?包括仪器类别,数量,还有就是人员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丁级测绘资质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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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 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及相关专业)

3. 不少于20m2办公场所。

4. 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 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各专业标准配置仪器设备数量及人员要求

1)工程测量专业(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规划测量 4.建筑工程测量 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6.市政工程测量 7.水利工程测量 8.线路与桥隧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矿山测量 11.工程测量监理)

全站仪 2台(5”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1台(S3级精 度以上)

人员4人,其中中级1人

2)不动产测绘专业(1. 地籍测绘 2.房产测绘 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不动产测绘监理)

全站仪 3台

手持测距仪 3台(房产测绘)

人员4人,其中中级1人

3)海洋测绘专业(1. 海域权属测绘 2.海岸地形测量 3.水深测量 4.水文观测 5.海洋工程测量 6.扫海测量 7.深度基准测量 8.海图编制 9.海洋测绘监理)

全站仪 1台 (2”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1台 (S3级精度以上)

人员4人,其中中级 1人

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颁布《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

1.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2.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3.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4. 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规范,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规范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第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规范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规范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第七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第九条 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房产测绘资质管理规范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登记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对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够当场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不能登记的,经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予登记的,视为同意登记。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予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经费。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更或者施测时间超过登记期限的,应当重新登记。第十四条 所有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一、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等级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申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报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 五年 。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 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增加甲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四、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台

乙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手持测距仪合计2台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5mm+1×10-6 D 、2"、S1。

        3、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 甲级 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4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4人、中级工程师7人、初级工程师13人,测绘相关专业16人

2、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 乙级 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2人,测绘相关专业2人

七、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域权属测绘等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测绘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兼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测量机构必须有哪些证书

一、为什么要制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答: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哪些单位具有房产测绘资格? 答: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测绘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精力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哪些情形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答:1、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2、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3、房屋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四、房产测量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五、房产管理中房产测绘由哪些测绘部门承担?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职能是什么? 答:根据建办住[2000]4号通知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怎样获得房产测绘成果? 答:需委托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处罚权利有哪些? 答:1、对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要求办理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有哪些? 答:呼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是:登记 → 签字委托书 → 提供相关资料 → 现场测量 → 出具测绘成果。 十、房屋面积测算有哪些? 答:房屋面积测算有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十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获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十二、购买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有哪些? 答: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和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分摊部分。 十三、怎样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答: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求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套房屋分摊所有建筑面积。商住楼、综合楼按功能“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各自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四、商品房因建筑面积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