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新资质标准出台,资质改革将设1年过渡期
新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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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台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工作。
改革将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减轻企业换证负担,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每大类下设若干类别和等级,共计593项,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水利、通信等领域。目前,共有建设工程企业13.6万家,从业人员6000余万人。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一、住建部:《改革方案》六方面举措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二、住建部:改革力度大 协同性好 企业获得感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1、是改革力度更大。将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压缩1/3的目标。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10类施工特级资质,包括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个类别,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横向全部打通。
2、是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4类资质的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3、是企业获得感更强。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的要求。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方便。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的范围,对中小企业是非常大的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
三、住建部:一手抓简政放权 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改革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五项举措:
1、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书。
2、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3、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5、是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职业资格人员必须与岗位挂钩,要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测绘资质改革有四大举措
自然资源部从组建伊始就对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提出要求、进行部署,多次研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形成了测绘资质改革的方案,方案主要解决测绘资质的类别等级过多过细、部分条件设置与新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等三方面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举措:
1、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我们将测绘资质由4个等级压减为2个等级。类别由55项压减到10项。改革之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压减幅度达到85.5%。
2、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保留在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余的9项甲级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3、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属性,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装备的考核要求。
4、压减审批时限和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压减6项证明材料,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测绘资质的电子证书。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给予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在人员认定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尽快落地见效。
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直接干预
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
1、是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改革方案将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测绘单位不需要因为提升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一次次申请。
2、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改革方案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性,取消了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取消对单位办公场所、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设备的考核要求。这些举措一方面减轻测绘单位市场准入的负担,另一方面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增加就业。
3、是有利于优化服务。改革方案明确下放除电子导航地图制作以外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更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甲级资质申请,更有利于地方自然资源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甲级测绘单位,大幅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证书,让数据“多跑路”、申请单位“少跑腿”,打破测绘单位办事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办事成本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方案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任,通过明确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明确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强化测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等改革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方案明确了下放大部分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属地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动性,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将自然资源部从以往的行政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好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宁波测绘双随机检查几年一次
一年一次。宁波测绘实行一年度双随机检查。测绘,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度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加大抽查频次,体现公平公正。以下是语文迷网我为大家提供的实施方案,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1】
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河北省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污染源日常监管抽查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根据黄骅市环保局三定权利清单,全面理清适宜抽查事项,力争全年纳入随机抽查监管的事项达到100%,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有关要求,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
二、工作比例及重点
一般排污单位:要按照不低于环保部的1:5、1:10比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在岗、有国家、省资质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任务轻重,在本辖区内统一调配,一般排污单位抽查重点放在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每季度市级不少于10%、县级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抽查。
特殊排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抽查比例每季度应不低于25%,。
三、工作措施
(一)固定基础数据、全面完成任务。
按照省政府和环保部的要求,省厅将每年年终调整一次两库数据,每半年调整一次特殊排污单位,期间两库基础数据要保持相对固定,2017年要按照基础数据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执法要求、规范执法行为。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要求,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明确整改要求,查处到位。同时,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对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中期督察和后督察,督促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数据库的企业,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将污染源日常随机抽查工作与环境监察稽查有机结合,抽查留痕,有效规范日常环境监管行为。
(三)强化科技执法、严查违法行为。
按照环保部和省政府、省环保厅要求,2017年环境监察机构重点查处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及远程执法等科技执法手段,强化科技执法作为“双随机”抽查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加大抽查频次,体现公平公正。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推进企业自律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履行社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环境守法常态。
(四)及时录入信息、做好上报工作。
按照统一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在现场检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抽查结果,及时填报至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数据库。每季度上报季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未完成问题及原因分析、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规定,以及环保部、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关于“双随机”的.工作要求,在每季度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并在市级环保部门公开网址能查看市县两级公开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公开当年日常监管污染源名单,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监察大队长为副组长,各监察中队长为成员。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抽查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公正性、保密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督导检查 。成立督导检查小组,不定期对本辖区,内“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完成较好的进行通报表扬。
(三)加强信息反馈。“双随机”监管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做好标注工作;逐步完善“双随机”抽查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抽查监管水平。
按省厅要求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按时限上报、公开有关信息。
2017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东河政办发〔2016〕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权到位,放管结合,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三)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四)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五)坚持分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的要求,区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全局随机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各业务股室和市场监管所负责区局部署的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任务
双随机一公开的目的
一是为了深化“放管服”的改革,创新政府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我国有54个部门有执法权,为了避免54个部门都到企业去频频检查,企业受不了,怨声载道。三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条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
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目前,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见附表)为准,清单范围的事项必须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没有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能列入清单的要逐步列入清单。
(二)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修订)》所列事项、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的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的行业、领域、资质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信用监管
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监管对象按其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随机抽取比例,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系统功能,由系统确认随机抽查主体、比例、频次、内容。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范文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交通运输监管领域全覆盖,根据国务院、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汇报如下:
一、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交通运输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单独或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3-5年时间内,交通运输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按期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监管平台
监管信息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等工作程序规范,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2、统一各项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制度。依照《石台交通运输监管领域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我局的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我局《交通运输监管领域统一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省、市、县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及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每年实行动态调整。
二是建立完善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机构调整和综合交通行政执法改革,统筹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根据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制定完善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方便执法检查人员操作,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3、规范抽查检查工作流程
一是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对象范围、发起方式、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对企业的所有执法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严禁随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二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监管平台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因地制宜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委派或选择联合检查方式 。
三是科学确定抽查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涉及特定专业领域的,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四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4、实现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并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我局将积极联合市场监管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等部门,选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民生关注度高、涉黑涉恶涉乱风险大的行业企业,牵头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每年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本部门抽查计划的30%。
二是强化部门执法协同。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做好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人员对接、监管职能衔接、执法程序衔接、执法证据和抽查检查结果互认,确保抽查结果统一归集、记名公示。
5、加强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发挥信用监管核心作用
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2019年版)和《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大力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和应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精选 二、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 三、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最新 四、2021年关于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 五、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汇报 六、2021年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汇总 七、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八、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6篇 九、2019年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汇报和总结 十、2019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