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专业都有哪些职称证书?

测绘专业毕业生主要可以考取以下几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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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量师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规定,通过考核方法取得测绘资格,实行国家统一大纲和统一命题。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有3门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以获得注册检验师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3、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筑工程师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从业资格,是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师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等关键任务的执业登记人员。

建筑工程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规定、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它既要有理论水平,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助理工程师职称

助理工程师指的是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资格要求是:

(1)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承担一方面或者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4)硕士、第二学士或者研究生毕业,或者学士或者本科毕业,工程技术职称满一年,通过考试或者专业毕业,从事技术人员以上工作的,3年以上,或者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人员工作4年以上(具有真正才能的,贡献突出的,不受此限制)。

5、工程师职称

工程师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工程师的称谓,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畴持有专业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

6、高级工程师职称

高级工程师系列是我国工程专业职称类别中的高级职称(职称改革后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工程师是工程领域的技术专家或技术专家,在企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扩展资料:

测绘专业知识能力:

1、掌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空训测量、地球形状及外部重力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测量技术。

3、掌握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和图像图形信息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4、掌握使用各种信息源设计、编制各类地图的理论与方法。

5、具有从事国家大地控制网的建立,陆地、海洋、空间精密定位与导航,大比例尺数字化测图与地籍图的测绘及其信息系统的建立,各种工程、大型建筑物的各阶段测绘及变形监测.资源(土地、矿产、海洋等)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的基本能力。

6、了解现代大地测量、现代工业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动力学、海洋测量等领域的理论前沿及发展动态。

测绘科学与技术主要课程:矿山测量学、测量学、误差理论与测量平差、大地控制测量学、摄影测量学、数字图像处理、遥感原理与应用、地图投影、计算机制图、地理信息系统原理、C程序设计等。

该专业主要研究空间、电子、信息、激光、惯性等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并研究利用这些技术测定地球与其它星体形状、建筑物(构筑物)的三维特征及其与指定参考系的关系、地球重力场及其内部物理特征、运动物体的特征及其多维参数。

研究这些技术在工程、工业和人类生活中应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培养能掌握空间信息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与应用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掌握现代空间测量技术、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的基本理论。

具有坚实的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良好业务素质的高级测绘科技人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测绘工程专业

土地测绘资质分为哪几个等级,具体的的划分标准是什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部门序号事 项 名 称备注发展和改革部门

1

除需市综合平衡外的省级以上

权限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

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核准

、审核),报市备案。具体权

限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目录》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基本建设

项目确认书

经贸部门

3

除需市综合平衡外的省级以上

权限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

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核准

、审核),报市备案。具体权

限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目录》

4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5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6

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7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教育部门

8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9

除广州、深圳市外中外合作办

学(非学历教育)

10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11

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立项、审定

(本县域范围使用)

12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科技部门

13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14省级火炬计划项目15重点实验室建设16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

17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18

除广州、深圳市外民营科技企

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

19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21科技出访22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符合招

标条件的,实行招标)

23

省级星火计划(符合招标条件

的,实行招标)

24科技项目经费2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6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27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28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29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30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门

3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3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33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项目

34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

团)认定

民族宗教部门

35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36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

捐赠

37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

大宗捐赠

公安部门38华侨回国定居民政部门

39

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

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

40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41革命烈士评定42设立社会福利企业43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

业资格审查

44

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

机构

45建设公墓审批司法部门

4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47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财政部门48省对县补助款人事部门

49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50外国专家来粤工作许可劳动保障部门

51

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

5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

机构资格许可

53

中外合资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

设立

国土资源部门

5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55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56采矿权价款减免57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58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59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结果

60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61探矿权价款减免62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

企业集团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

63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

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

64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部门

6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66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6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

级、二级)

6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6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7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质证书

7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交通部门

72

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

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73

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以

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

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广告牌设

74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75公路收费权贷款质押登记7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

级)资质

7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乙、丙级)资质

78

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

、变更

水利部门

79省管权限的取水许可80

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

故处理方案

8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8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核

8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8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8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

质(乙级)认定

农业部门

86

涉及农业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

保护方案

87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

可证

88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89

省人大议案“一乡一品”项目

专项资金

90省扶贫培训专项资金91省“大禹杯”竞赛专项资金92

省扶贫地区农业开发贷款贴息

资金

93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94省扶贫基金95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9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

、祖代、一级种畜)

农业部门

97动物检疫员证98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99

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

100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101农业科技跨越计划102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

103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104农作物新品种“后补助”105

科教兴农与可持续发展综合示

范县建设

106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107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10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产品批准文号

109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生产许可证

外经贸部门

110加工贸易111

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

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11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

营管理人员

113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114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

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115

进出境货物车辆检查场开设、

关闭及调整

116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文化部门

117设立演出经纪机构118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119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单位120设立电影发行单位121设立文物商店122

设立跨省区的音像制品连锁经

营单位

123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

124文物复制单位资格环保部门

125严控废物处理许可126

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

的使用

127

外省转移到我省的固体废物的

许可

广播电视部门

12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129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130

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

格证书

体育部门

131省级各单项比赛13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

新闻出版部门

13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

注销

134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

注销

135

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

注销

新闻出版部门

136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137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138承印加工境外印件139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140

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

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

141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注销

14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

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审批

林业部门

143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

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44

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

地的权属和用途

145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

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

146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147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

额(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148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149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150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

度经营利用限额

151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

152

申请人造速生丰产林、工业专

用林、薪炭林采伐限额

153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

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15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155养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海洋渔业部门

156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157渔港内水下水上施工项目158

防治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非

军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环境污

159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160海域使用金减免161远洋渔业船舶登记162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

生产许可证

163

各航区、等级渔业船舶职务船

员任职资格

164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165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

许可证

166远洋渔业企业资格167

海域使用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

用证

168免税引进水产苗种169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170

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保密项目

、水产种质资源有条件对外交

换和进出口

侨务管理部门171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中医药管理部门

17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

173中医医疗广告174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防部门17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气象部门

176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测绘证怎么办的

项目名称 申请测绘作业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办理条件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申报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

2.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

3.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

办事流程 (一)受理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

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林木测绘资质证书图片样本,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批准:

对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告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作业证》。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附: 注册与补办

《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原发证机关核准注册,过期不注册的作业证无效。

持证人员将测绘作业证遗失,应当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手续。

其它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测绘资质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