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1、第十三条 测绘管理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必须公开申请程序、申请资料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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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测绘活动的管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六条 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委托,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接收、整理和提供利用,具体馆藏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测绘自查报告5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展开自检自查工作。
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 规定,展开自检自查工作。
按照20xx年度测绘公司目标任务书,现将20xx年上半年测绘公司目标任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上半年,我公司共受理业务655宗,测绘面积313224平方米,测绘收入497284万元。
从你列的三方面来说涉及到密品管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管理以及保密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其实按照保密要求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是分开的。
自查报告篇1 本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认真抓好自身廉政建设,对照准则进行自我检查与自我监督,进一步为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明确了方向。
测绘资质通用标准
1、(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3、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4、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5、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第二,需要企业准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第三,需要准备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实物等。
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第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1、测绘资质巡查你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测绘资质巡查: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能超过乙级,也就是说,在符合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情况下,可以申请乙级、丙级、丁级资质其中测绘资质巡查的一个,专业范围只设甲级资质的除外。
2、资质申请时间没有限制,随时都行,只要够了年头。但第一次申请只允许申请丁级的。过一定年限后升级为丙,再过一定年限可升乙。申请资料内容找当地测管部门要一个例子参考参考就行了。反正也是测绘资质巡查他们审。
3、第一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只能申请丁级的,要有规定的技术人员、设备和制度核准。国家测绘局或各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都有。要是现有丁级的资质去升级丙级的话,拿测绘资质巡查你原来的资料按文件要求改改就行了。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未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基础设施信息不得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设立警示标识,修建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