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资质办理下来的资质有效期是几年?

勘察设计资质办理下来地灾勘察资质过期的资质有效期是五年地灾勘察资质过期,但办理这个资质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否则会走很多弯路,耗时耗力也未必如意。有需求就来撩。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022陕西矿业勘察资质马上到期了该咋办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延长。应在陕西2022年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矿业勘察资质有效期限的手续,以获得新的矿业勘察资质期限。

资质证书过期需要延期怎么办?

资质快到期了怎么办?不用焦头烂额,到期了可以延期,也可以进行资质升级,一般都是升级,因为最低级的资质要延期的话是需要找齐人员的,就是办理资质的时候需要的那些人员,建造师,工程师这些。白白花这么多钱去找人员延期还不如多花点钱去升级,升级之后业务范围也广了很多,而且升过级之后的资质以后要延期的话也很简单,所以一般资质到期了大都是选择升级的。

资质快到期了怎么办?尤其是当项目还在进行中的时候一旦出现资质过期也是要产生影响的,这对建筑企业来讲是一件尴尬而遗憾的事,如果在到期之前及时解决就不用担心了,石家庄91资质管家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做好建筑资质的维护,那么关于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要如何处理呢?它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不论是设计类资质还是施工类资质一般有效期都是5年,这个时间在证书上都有标明,所以一旦成功申请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要珍惜它,一旦遗失或者到期要及时进行采取补救措施,建筑资质要办理延期企业需要提前60天办理延续手续,且要注意的是不要过了证书期限才去办理延期,那样的话就只能重新办理资质了。

下面来看一下工程设计资质办理延期时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公司应该先查清字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证书要在届满3个月前,公司按照原来的申报途径申请证书延续。净资产、主要从业人员应该满足目前的资质标准来要求,在经过相关机关认准核实后,再更换为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2、公司在办理资质延期的过程内,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资质延续都是在当地的住房和建设部门进行,逾期材料和新草料要仪器提交给主管部门。

4、公司办理延期时只要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相关部门应该给予办理,公司可以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如果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工程设计资质办理延期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首先要在网上打印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准备好企业的基本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接下来比较重要的就是准备企业主要人员的材料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2、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91资质管家为有办理需求的用户提供新办、延期服务。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5年。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应该怎么办?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