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违反哪条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违反未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中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未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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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扩展资料未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未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违反规划法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A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具体应当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强制性规定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规定的,即构成《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各级政府是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的主体,上级政府是城乡规划审批的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有关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对有关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是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批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是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是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三是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承担什么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三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经原发证机关检查不再符合法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不能继续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按原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按期改正而不改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5、违反《城乡规划法》是否涉及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有关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涉及渎职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犯城乡规划法的干部党员什么处分
是清洁类型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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