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质灾害治理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一、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乙、丙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审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乙、丙级资质的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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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资质申报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8.技术设备清单。

三、申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资质申请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勘查、设计、施工),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监理);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勘查、设计、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勘查、设计、施工),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监理)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监理);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四、每年受理资质申请具体时间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二)乙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三)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地灾监理乙级资质,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地灾监理乙级资质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地灾监理乙级资质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