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编制城乡规划
为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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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导语: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理论颇有影响。
1 城市设计导则问题的缘起
18世纪下半叶,随着突飞猛进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逐渐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的。
城市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市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故而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是一种强调总体协调、彼此相关而不突出个体的政策过程取向。
但具体城市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如建筑设计或是小范围的外部空间设计,一个委托人、一份设计书、一笔资金就可以达到目的。在属性上,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及其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整体效应与彼此间的联系,是一种有突出个性的工程产品取向。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去指导微观的项目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节,并直接导致环境品质的下降,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作为两者间的“减震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传统城市设计主要与“美”的塑造、或“城市美化”相关。人们通常认为,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应该是具象的建筑效果图和明确的建筑高度、层数、楼地板面积等数据,而事实上,现代城市设计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美“的问题,而越来越扩展到其它的方面。城市中不仅有物质形态的具象内容,更有精神和文化形态等无形层面的内容。通过它们,我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传统管理手段无法表达的内容。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又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连续渐进过程:一方面,建设力量来自方方面面,涉及无数的决策者、设计者、开发商与施工人员;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异常迅速,瞬息之间,开发商变了,设计师变了,经济条件变了,建筑思潮也变了,而这些变化因素又必然会引发建筑高度、形状、位置等的变动,所以最终的建成场景与最初的设计图纸相比往往是大相径庭,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硬性的指标和与其相关的终极式效果图也就失去了管理的价值,而真正陷入 “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窘境。
于是在现代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研究出城市设计导则这一法令型成果形式。
顾名思义,导,乃引导、启发之意;则,为规则、榜样之解,故而,导则既是行为的先导,又是遵守的法则。本文以下仅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论述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进一步阐明其与城市建设的内在关系。
2 科学的技术观
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的研究成果,城市设计导则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约束,有其自身的起源、内容、分类与特点。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对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立面的条例规定,及20世纪初美国纽约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即建筑使用类别、容积与高度的控制。60年代,由于城市的快速生长,人们迫切感受到生活的环境品质受到威胁,于是将城市设计的理念纳入官方的公共政策,修改管制规则,而其中增加的“奖励分区”办法(每提供一定数目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可获得一定的建筑容积率作为补偿)就是导则的雏形。以后,人们又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街道景观、建筑立面、铺装、广告等的导则,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城市设计的操作工具。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体制与城市建设中,人们往往将导则的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混为一谈,因为它们都是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局部地段与局部要素设计,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等同,具体表现在:研究对象上,控规主要反映物质形体的内容,大体涉及地块范围、性质、布局以及道路、管线等工程技术问题,可以说主要是对二维平面的控制,尽管其也有对建筑容积率、高度等三维方面的管制,但也只基于具象的物质形态而较少考虑人的因素;导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使之反映、支持人的活动。从工作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规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如某步行街)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控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只有通过导则的具体规定才能保证实施的质量。从表达方式看,控规主要是一些硬性的指标与图表,如现状用地构成表、地块控制要素表、道路控制明细表等;而导则则是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以停车为例,详规中只明确地块的停车数与出入口方位,而导则的表达为:沿街建筑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与相邻建筑一起,通过街区内部次干道、广场等共同组织交通……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停车场,应通过围墙、植物等隐藏于公共视线之外……开敞停车区域内部造景面积不得少于5%,场内造景体必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以免被撞伤损坏。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可以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者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
从尺度上看,可以分为城市级、分区级与地段级三种,城市级导则具有政策取向的特点,一般作为城市总规的一个分支,研究开放空间、生态、文化等方面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内容,不单独列出;分区级导则是导则研究的重点,其对象是相对独立的街区,主要考虑与上一级规划的衔接,景观、生态及街区内的特别领域如商业中心、大型公建等的整体协调;地段级导则是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它是在分区级导则指导下由城市设计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设计开发项目提出的个性规定,常见的如为建筑师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要点。
此外,导则尚有多种特殊形式:指令性导则,即无条件必须执行的规定,文字表达多为“应”、“应该”、“必须”;选择性导则,即为设计人员提供一种选择权,文字表达多为“宜”、可”、“适于”;奖励性导则,即达到某一标准可获得某种额外的收益;定性导则,即提供一个选择范围,具体操作由设计人员在此范围内自行安排,如不规定明确的容积率,而指明项目需要的日照数量,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设计与标准进行换算,得出不同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从导则的运作看,其特点在于“设计城市而非设计建筑物”。城市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如果没有条例的约束,其间各种作用力必然会发生偏移甚至抵消,但是这种约束又不是对具体建筑物的描述,因为这个阶段的具象设计往往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楼。所以导则只是起引导作用,其功效类似于弹性的皮筋,在形变许可范围内可以任意变形,导则关心的正是这个形变的范围,而不是形变的内容,因而,导则并不会禁锢设计人员的创造力,反而会为其提供创作源泉,即一种“松弛的限定”与有限理性。如历史上美国匹兹堡(Pittsburgh)某地区曾有这样的设计规定:任何办公大楼(群)设计必须尽可能的避免遮蔽市集广场及盖特威中心广场等的日照。正是这一条例使得该区PPG工业总部大楼设计者——著名建筑师菲利普·约翰逊改变原先设计,将建筑从广场南边移至广场两侧。可见这种非具象的规定可以引导建筑设计,保证环境品质。
所以, 把握好一个形变“度”的问题,导则确实可以做到“只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物”。正如林钦荣先生在《都市设计在台湾》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它不在于保证最好的设计,而在于保障不使最坏的设计产生”。
3 科学的自然观
人类生活的外部空间大致可以分为天赋自然(没有人工度的自然)、人工自然(人与自然作用的产物)和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三大部分,这里将其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而这个环境的特质在于“存在”与“演化”的统一。环境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处于演化的过程中,而演化的最高阶段就是现存环境的最高层次。可以认为存在是环境在空间的积累,体现其空间属性,演化则是环境在时间进程中的积累,体现其时间属性,这就是环境的时空观。导则要想真正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环境的矛盾,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面对环境在空间范围内的展开,导则将其中的各个元素以统一的标准组织起来,形成功能化的、有审美属性的整体。以一个地区的开发为例,开发商可能有成百上千个,每一个开发商就是一个开发要素,他们的共同开发形成一个开发层次。因为他们各自有自己不同的利益与想法,若不加以约束任其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各自为政,支离破碎。所以导则事先为这个层次制订出共同的行为框架,以保证在总体统一大前提下的创作发挥。历史上美国纽约下曼哈顿地区的炮台公园(BatteryPark)开发方案,就是在拟订导则的控制下,由数家开发公司以土地租赁方式,分区开发,最终完成的成功案例。
一般地说,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时间的推移会导致每一种城市设计导则都会有自己一定的使用年限,即时效性。在这个时效范围内,虽然设计子项目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分处不同的历史阶段,但仍然可以通过导则的弹性控制,形成地区的总印象与总特征,保证短期过程的高质量。同时,导则本身也有随时间进程而不断调整补充的需要,新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不断渗入原有导则,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与传统的“终端式”设计成果有着明显的不同。事物的演化并非一个闭合的圆圈,而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先前循环的最高点将成为后续循环的起点, 所以导则不强调得出终极式结果,而是依据各种反馈渠道,不断调整,保持与城市发展和建设需求的同步。
纽约市分区管制中开放空间规则的发展过程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61年,规则规定建筑若设置沿街广场,最大楼地板指数可达18,于是广场增多。但过多的广场又破坏了道路的延续性,因此几年后改为建筑若提供室内公共空间,最大楼地板指数可增至21.6,接着又因为建筑高度增加对采光不利,1961年又进一步改为建筑高度与形状依据日照曲线或是否遮挡日照而定,只要符合新的采光标准,就可获得批准。
4 科学技术方法论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的哲学概括,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尤其是其制订过程,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系统论的实质在于“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对于导则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层面,即制订导则所依据的学科内容,不仅是纯粹的建筑学知识,而是各种被传统学科分割开的多门学科的有机贯穿,如规划学、交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等,它们与城市设计一起形成了一种互有交集的半网络结构,而不再是简单的包含或不包含的树形关系,在这个半网络结构中,城市设计成为一种贯穿所有相关领域的“环境观”与共享的“价值观”。正因为其采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导则才能对本不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的内容,如文化、心理、精神等加以研究,并使之达到工程技术应用与管理的水平。二是纵向层面,即在某一具体导则制订过程中,以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为指导思想,使自身的个案与之契合,即整体着眼,部分入手,彼此协调,从而制订出一套“既使整体优化,又不使局部损失过大”的方案。
控制论(Cybernetics)的特点主要体现于导则的循环与反馈机制。前已阐明,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并非终极式的设计成果,因为城市设计目标相当复杂,所以导则只是一种“有限理性” 的阶段性结果,并以此作为后一次发展、完善的基础,如此永续循环。那么这个循环的关键就在于反馈机制,即将输出部分转引为输入,再对输出过程产生影响,导则的制订过程中,反馈机制有二:一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前的多元参与过程,其间专业人士与决策者、跨学科组织以及公众协商讨论,从而使导则在实施前就可以纠正一些错误与偏差,完成阶段小循环。二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后,通过使用状况的反馈或是设计审议制度,修改原导则产生新导则的过程,此次反馈可以调整实际情况与希望状态之间的差异,实现阶段大循环,从而使导则在制订的全过程中都具备自我修复的能力。
一切不同质的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可以产生“耗散结构”,上文提到导则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说明其具备这样的特点。产生“耗散结构”的关键在于系统的开放性,因为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不断与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减熵增序,实现自组织过程。导则制订过程中的“多元参与、双重决策”过程使之具备了这种条件,它包括由上而下的政府决策,同级跨学科组织的多方论证补充和由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最后由专业人员协调统一。正是通过这种多渠道的自由论证,相互交流,才能找出符合各种阶层利益的契合点,实现系统的动态平衡。
5 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的运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腾飞阶段,这必将导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198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为14%,1995年猛增至29%,全国城市建设中掀起轰轰烈烈的“创建热”。由于城市化进程初期的无序性及缺乏科学指导,因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甚至是灾难性后果:人口激增、农田退化、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于是,人们提出“既有现代化设施,又要和大自然融合,创造人类适宜的未来居住环境”的口号。一方面,城市决策者意识到城市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品质优良的城市环境,“环境意识”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逐步由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向交往、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要迈进。加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逐步从西方系统引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此进行探讨,并初步形成我国的设计体系,而近年来国内许多大城市的国内外招标与项目研究更是促进了我国城市设计水平的提高,这一切给导则的运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导则在我国的运作尚处于探索性的起步阶段,但已得到重视和关注。建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正在组织有关导则的编制规范问题;部分城市建设项目已经编制了实施性导则,如北海市的“美化工程”实施导则,上海静安寺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深圳市的城市设计指引,徐州市的城市设计图则等;此外还有许多城市正处于导则的制定、筹划过程之中。从越来越多的关注不难看出,人们对导则的有效性已经达成初步的共识。
导则的整体运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城市设计在我国建设阶段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从编制到审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编制的方法、内容、深度没有定论,即使编定成型,有关部门也无法审批。同时,导则等城市设计成果的法制化过程也不完善,相关单位还没有意识到导则也是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城市设计的良性循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策法令的扶持,以城市设计制度与审查许可制度等法律形式强力推行。所以,城市设计及其成果的规范和法制化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其次,导则运作系统的开放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作风在中国管理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领导的一个指示、甚至一句话往往就成了超越一切的“定音锤”;同时,不少决策者注重“短期效应”与“业绩观”,忽视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因而经常发生不考虑实际社会、经济与自然气候条件的盲目建设之举。
再则,现阶段我国设计师主要是为决策者与业主服务,组织跨学科专家与广大群众参与决策在很多地方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一个座谈会,几张调查表,仅此而已。于是反馈渠道形同虚设,系统开放性大大削弱,自组织过程不复存在,导则与传统的管理手段如出一辙。因此,我们的任务在于提高系统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保证多元决策、尤其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设计标准多重性的问题。
城市设计的普及教育也刻不容缓,因为它不仅可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审美素质,激发参与意识,还能成为设计成果维护的基石与合理开发的资金来源。
不仅如此,现阶段普遍存在着导则设计部门与规划管理部门脱节的现象,往往是各成体系,互不相通,所以操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而实际上这两个部门从设计一开始就应该紧密配合,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导则制订前,以规划部门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原则确定城市设计的总体构思。二是导则制订过程中与规划部门的双向磨合过程,即在城市设计初步成型的基础上,规划部门研制调整规划的经济技术指标,经量化再反馈给设计导则,同时加入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三是导则制订完成以后,规划部门根据导则的管理监督过程。只有这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将设计与规划融合起来,保证导则的实际运作。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导则对于我们今天开展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它不仅体现了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思想,而且通过对人行为心理和城市环境空间属性的研究,能够找出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种集团利益的有效契合点,以富有生长弹性的规定作为项目实施的行动构架,进而为管理部门提供长期有效的技术支持。虽然今天人们对它的研究刚刚起步,其运作过程亦遇到诸多困难,但我们相信,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与实践,必能进一步提高对它的认识与理解,适应当前城市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型阶段的需要,并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更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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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对于村镇有什么意义?
乡、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庄规划)是相对于城市规划而言,集聚于乡村地区和乡村聚落,是对未来一定时间和乡村范围内空间资源配置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也是各级政府统称安排乡村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依据。乡村规划的科学编制与实施对于乡村地区的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的科学手段。搞好村庄规划,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村庄规划应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关系变化,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树立现代化意识,通过农村的繁荣,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乡村规划的建设意义
1、改变了乡村资源利用模式,推动乡村产业发展;
2、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环境;
3、保护和传承文化,改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4、保障了农民利益、改善民生和谐;
5、提高农民素质和新技能,促进自身发展。
城市规划有什么意义?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组成。
城市规划又叫都市计划或都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和试题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起对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质形态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知识组成的基础是古代哲学,糅合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意义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鲜明的一点是讲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起源的原因和时间及其作用,学术界尚无定论。一般认为,城市的出观以社会生产力除能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外,尚有剩余产品为其基本条件。城市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飞跃。
城市的发展是人类居住环境不断演变的过程,也是人类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居住环境进行规划安排的过程。在中国陕西省临潼县城北的新石器时代聚落姜寨遗址,我们的先人就在村寨选址、土地利用、建筑布局和朝向安排、公共空间的开辟以及防御设施的营建等方面运用原始的技术条件,巧妙经营,建成了适合于当时社会结构的居住环境。可以认为,这是居住环境规划的萌芽。
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思想并得到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旧的城市结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往往出现飞跃。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学说散见于《考工记》、《商君书》、《管子》、《墨子》等典辅之中。《考工记》确定了“都”、“王城”和“诸侯城”的三级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等;《商君书》论述了某一地域内山陵丘谷、都邑道路和农田土地分配的适当比例,以及建城、备战、人口、粮食,土地等相应条件。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战略思想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这些城市规划思想和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城市规划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作为“四方之极”、“首善之区”的都城建设上。
战国时期,列国都城采用了大小城制度,反映了“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的要求。西汉长安城将宫室与里坊结为一体 ;三国时曹魏邺城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规划方式;南北朝时代的洛阳城加强了全面规划,都为中国古代前期城市建设的高峰——隋唐长安城的建设起了先导作用。
长安城的建设成就是唐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及于日本、朝鲜等国的都城建设。宋开封城在中国都城建设史上的重要性在于 ,它是按照五代周世宗柴荣颁发的诏书,有规划地进行扩建的要例。后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延绵千年的城市里坊制逐渐废弛。北宋中叶,开封城走向较为开放的街巷制体系,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结构形态。
元大都的规划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理想都城的规划思想,而又作了因地制宜的处理。由大都城演变而成的明北京城,可说已集中国古代都城城市规划之大成。清代在北京城远近郊区大力经营园林和离宫别馆,使北京成为中国封建时代都城规划和建设的最辉煌实例。
在西方,在古希腊城邦时期 已出现了希波丹姆规划模式。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阐述了城市选址、环境卫生、坊际建设、公共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当时的“理想”城市模式。中世纪社会发展缓慢,城市多以教堂为中心。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阿尔伯蒂、帕拉第奥、斯卡摩锡等也提出了一些反映当时商业兴盛和城市生活多样化的城市理论和城市模式。
产业革命前的欧洲城市,除罗马等少数城市外,一般规模较小。多数城市是自然形成的,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都比较简单,卫生条件也差。城市规划多侧重于防御功能和政治需要,封闭性强。城市规划的内容主要着眼于道路网和建筑群的安排,因而是建筑学的组成部分。
产业革命导致世界范围的城市化,大工业的建立和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扩大。城市的盲目发展,贫民窟和混乱的社会秩序造成城市居住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研究对策,现代城市规划学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现代城市规划学科主要由城市规划理论、城市规划实践、城市建设立法三部分组成。
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理论颇有影响。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霍华德倡导“田园城市”,1915年格迪斯提出区域原则,倡导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的学说。他们的学术思想对城市规划思想的发展影响深远。同时代的恩文所著《城市规划实践——城市和郊区设计艺术概念》一书,总结城市发展的史例和他本人的规划实践经验,可视为建筑师对城市规划领域的开拓。随后,越来越多的建筑师以及社会学家、地理学家、经济学家等投入城市规划理论的研究。
在19世纪,影响最广的城市规划实践是法国官吏奥斯曼1853年开始主持制定的巴黎规划。尽管巴黎的改建,有镇压城市人民起义和炫耀当权者威严权势的政治目的,但巴黎改建规划将道路、住房、市政建设、土地经营等作了全面的安排,为城市改建做出有益的探索。影响所及,科隆和维也纳等城市也纷纷效法。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另一种建设实践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意义:英国一些先进工业家在建设工厂的同时,建设新的工人镇。例如1851年工业家萨尔特建设了萨泰尔工人镇,1887年利威尔建设了日光港工人镇,形成所谓“企业城镇”。这些实践无疑促进了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等城市规划理论的形成。至今,城市规划仍是采取上面所说的旧城改建和新城建设两种基本形式。19世纪90年代,西欧各国已逐渐形成以公共投资改进市政建设同控制私人用地相结台的城市发展战略概念。在德国有城镇发展规划工作的传统,也有雏形的分区制规划方法。这些都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有用经验。
制定城市建设法规最初的目的是维持整齐、清洁、安定的城市环境,以保障居民健康。英国1848年制定《公共卫生法》,其中规定了住宅的卫生标准,1906年颁布《住宅与城市规划法》。瑞典1907年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法律。美国纽约1916年颁布了控制土地利用和建筑高度的分区区划法规,后来在1961年为适应新情况,修改成为区划决议。实践证明,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城市建设法规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
20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科学技术长足发展,人文科学日益进步,价值观念起了变化,这一切都对城市规划产生深刻的影响。1933年的《雅典宪章》概述了现代城市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和城市规划的任务,是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城市规划家没有舍弃《雅典宪章》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给予更新和补充,这就出观了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这两个宪章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市规划理论的总结,对全世界城市规划都有相当的影响。
产业革命后,城市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促使人们从理论上研究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寻求最佳模式。
有人认为城市宜集中建设。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1922年在《明日的城市》中主张充分利用技术成就,建造高层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城市集中发展,以求得最好的生活环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这种思想被称为城市集中主义。有人主张城市宜分散建设。美国建筑师赖特提出的“广亩城市”认为城市应与周围的乡村结合在一起,平均每公顷居住2.5人,被称为城市分散主义,这两种城市模式影响甚广。
此外,有人从城市功能要求出发提出各种城市布局形态,如“带形城市”、同心圆式的环状城市、楔状结构城市、多核心城市等;有人则从城市中各种系统的组织出发,宏观地研究城市所在的地区的空间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也有人从微观上对构成城市的单元细胞进行剖析来研究城市的形态。近年来,从系统观念出发研究城市结构和形态的学者日益增多。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住宅及其环境问题是城市的基本问题之一。美国社会学家佩里通过研究邻里社区问题,在20年代提出居住区内要有绿地、小学、公共中心和商店,并应安排好区内的交通系统。他最先提出“邻里单位”概念,被称为社区规划理论的先驱。
后来建筑师斯坦因根据邻里单位理论设计纽约附近雷德布恩居住街坊,取得重大成功。雷德布恩式的街坊被视为汽车时代城市结构的“基层细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把邻里单位作为战后住宅建设和城市改建的一项准则。
邻里单位理论本是社会学和建筑学结合的产物。从60年代开始,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它不尽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因为城市生活是多样化的,人们的活动不限于邻里。邻里单位理论又逐渐发展成为社区规划理论
人们流动自由度的增大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城市规划家应当考虑不断变化的交通要求。产业革命后,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内交通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最大难题之一。交通技术的进步同旧城市结构的矛盾愈益明显。
英国警察总监特里普的《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一书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见解。他的关于“划区”的规划思想是在区段内建立次一级的交通系统,以减少地方支路的干扰。这种交通规划思想后来同邻里单位规划思想相结合,发展成为“扩大街坊”概念,试行于考文垂,直接影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大伦敦规划。
此后,学者们提出了树枝状道路系统、等级体系道路系统等多种城市交通网模式。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现已被广泛接受。城市交通规划同城市结构和城市其他规划问题息息相关,已成为城市规划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人们对交通的认识,也从认识它的单纯运输功能 ,进而认识到它对空间组织的意义和空间联系作用,并了解到城市交通是土地使用的函数。对城市交通的研究也发展到从城市环境的多种要求出发论交通。
在19世纪,由于城市的脏乱,提出了改善市容问题。1893年为纪念美洲发现400周年,在芝加哥举办世界博览会,芝加哥湖滨地带修建了宏伟的古典建筑、宽阔的林荫大道和优美的游憩场地,使人们看到了宏大的规划对美化城市景观的作用,影响所及,在美国掀起“城市美化运动”。
沙里宁在奥地利建筑师席谛对城市形象所作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设计理论”,要求把物质环境设计。放在社会、经济、文化、技术和自然条件之中加以考虑,以创造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良好环境。针对当时形式主义的习尚,他还提出了自由灵活设计、建筑单体之间相互协调、建筑群空间构成以及建筑与自然协调等一些基本原则。这样,就将城市的美化与城市的各项功能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城市规划思想进一步深化了。
20世纪5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问题除了从视觉艺术的角度继续进行探索以外,还从心理学、社会学、生态学、人类学等角度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城市设计的理论和实践从追求美丽的城市发展到追求有效率的城市——更适宜于人们健康愉快地工作和生活的城市。
与城市设计相联系的是城市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美国风景建筑师奥姆斯特德在1858年设计了纽约中央公园,后又设计了布法罗、底特律、芝加哥和波士顿等地的公园,这是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开端。实践证明,在城市规划一开始就应该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纳入其中。
城市的急剧发展,人工建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使人们日益重视保持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平衡以及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问题。“大地景观”的概念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有的城市规划学者对此作了系统的阐述,引申出把大城市地区看作人类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等观念。现在,各国的城市规划工作都考虑保护自然环境问题。
历史纪念物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瑰宝,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自古以来,远见卓识之士都很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可是,近代由于城市迅速发展,许多古建筑和历史名城不仅受到自然的侵蚀,而且更多地遭到人为的破坏。1933年《雅典宪章》较早地从城市规划角度提出保护古建筑问题。
由于这些工作的开展,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旧建筑、旧居住区在实用、经济和艺术方面的长远价值,开始以新的观点研究旧城、旧区、旧建筑的改造问题。通过全面调查、精心规划,把旧城、旧区、旧建筑合理地利用起来,使之既适应新的需要,又能保持城市的文化特性和地方文化的延续性,从而使城市规划的观念和程序也发生相应的改变。
城市的发展和城市问题的日益严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不能仅就城市论城市,必须从更大的范围——区域的甚至国土的范围来研究与城市有关的问题。自从格迪斯提出区域原则以后,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的实践以1933年开始实施的美国田纳西州区域规划的成果最为卓著;大城市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以纽约及其周围地区规划较早,也较有代表性。40年代制定的大伦敦规划在这方面有创造性的发展。后来,一些城市纷纷从商业、交通等方面从事大城市影响区域的研究,出现了区域科学。
从区域角度对工矿区进行规划,是区域规划工作的一项内容。较典型的例子有英国顿克斯特城市规划和苏联顿巴斯矿区规划等。对风景名胜区、休养疗养地区进行规划也属于区域规划领域。例如苏联黑海沿海地区和高加索矿泉地带的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工作的另一内容是对农村地区的研究。美国格尔干的《农村社区的社会剖析》是这方面研究的最早成果。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在《德国南部的地区中心》一书中分析了该地区乡村的市场中心和服务范围,提出了有名的“中心地理论”。他根据这种理论探索了农村中心的分布,城市商业、服务业的分布,以及区域规划中的城镇体系。
20世纪初,格迪斯提出“生活图式”,从地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的观点,就人、地、工作关系来综合分析城市。他的名言“调查先于规划,诊断先于治疗”已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座右铭。这种调查一分析一规划的工作程序一直被广泛采用。
城市规划的方法,各国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的发展规划,联邦德国的土地使用规划(也称总体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苏联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国编制城市规划,从50年代以来基本上采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外流行的方法:先论证城市发展性质,估算人口规模;再确定土地使用方式,组织建筑空间结构,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及其他主要市政工程系统等;然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这种规划基本上是一个物质环境规划,为一个城市的未来各种活动安排空间结构,是一幅要在规定期限内(如20~30年内)加以实现的城市物质环境状态的蓝图,用以指导城市建设。
经多年的实践,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上述规划方法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基于对城市开放性——城市的发展与更新永无完结的认识,城市规划界提出了“持续规划”和“滚动式发展”的规划思想,即主要着眼于近期的发展与建设,对远景目标则不断地加以修正补充和调整,实行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而抛弃了把城市规划当作城市“未来终极状态”的旧观念。在这种认识下,出现了斩的城市规划方法,如英国在1968年用新的结构规划和局部规划的两阶段规划方法代替原有的发展规划或总体规划。在规划内容上除了物质环境规划,还增加了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以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目标,因此成为多目标、多方面的更为综合的规划。这种规划方法仍在发展中。
城市规划的发展趋势
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对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建设要求不同,因此城市规划的研究重点不尽一致,并随时代的发展而转变。
多学科参与城市研究的历史自古就有,近来更趋活跃,从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生态学、行为心理学、历史学、考古学等方面研究城市问题所取得的成果,极大地丰富了墟市规划理论。这个趋势将继续下去,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学科渗入并开拓城市问题的研究领域。
系统工程学、工程控制论等数理方法及电子计算机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在墟市规划领域中的应用在逐步推广它们在资料的收集处理,预测评价方面所提供的方法和手段,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
对城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基于城市是综合的动态的体系,城市规划研究不仅着眼于平面上土地的利用划分,也不仅局限于三维空间的布局,而是引入了时间、经济、社会多种要求的“融贯的综合研究”。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将考虑最大范围内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情况,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自由,并给未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和多种可能性。
由于城市问题包罗万象,有人提出在有关学科群的基础上建立以研究城市性质、城市模型、城市系统和发展战略为目的的城市学;也有人提出建立以系统地研究乡村、集镇、城市的各种人类聚居地为目的的人类聚居学等。这类新学科的建树,或有助于加深对城市的宏观认识,但它的进展需要建立在完成大量城市问题研究工作的基础上。
城市研究任务艰巨而纷繁,这也说明它丰富的活力。城市永远在发展,城市问题也总是相伴而生,但人类必将更为自觉地运用广泛的知识与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发展城市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城市规划工作从最初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研究起,最终要落实到物质建设上,形成供人们生活和工作的体形环境。
城市规划是建筑和园林建设的前提,并为所需的空间准备条件,城市规划研究的进展也为建筑学和园林学的开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规划师与建筑师、园林设计师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三学科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创造,势必将体形环境的建设推向更高的境界。
其他建筑学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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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意义
一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 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符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 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 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