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合同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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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建设部及陕西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搞好协作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规划设计委托概况

1.1规划设计委托文号、日期

1.2规划设计地点范围

1.3 规划设计规模

1.4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1.5 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第三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拔款方式

4.1 本规划设计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收费计算标准详见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4.3 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再支付40%即(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付清其余规划设计费,计(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间。

5.1.2 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乙方规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开始规划设计的,甲方根据乙方该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规划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全部支付。

5.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

5.1.5 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1.6 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5.1.7 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乙方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5.1.8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1.9 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

5.2.2 乙方对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5.2.3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赔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5.2.4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赔偿最高限为全部规划设计费。

5.2.5 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参加有关上级组织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进行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七条 其他事宜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单位(盖章): 承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承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规模:

4.规划阶段:

5.规划设计内容: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  规划设计基础资料、成果文件的提交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附表二)所列规划设计与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应按(附表三)的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文件。

3.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若不能确定,甲乙双方在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过程中,可另行签订《项目阶段协议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

4.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技术总负责人名章、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专用章(即四章齐全)。否则不作为正式成果,不负任何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规划设计收费及支付进度

(一)本项目收费

1.分项收费

2.总收费

本工程总收费为:

(二)付款进度

1.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完成后,定金抵做规划设计费。

2.乙方完成          工作时,甲方应向乙方再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乙方提交        时甲方应向乙再支付总规划设计费的      %。

3.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规划成果时,甲方向乙方结清该项目全部收费。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资料和建设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规划设计费,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工作或拒交规划设计成果。

3.甲方对乙方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甲方须维护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2.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3.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规划设计方案,协助成果报批。

第五条  违约责任赔偿办法

1.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划设计资料,原定完成规划设计时间应按甲方实际交付资料的时间向后顺延。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三个月内无法进行工作时,本合同自行解除,定金不退。

3.如因甲方提供资料有误,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如中途变更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设计返工或影响进度时,乙方除延长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期外,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规划设计费用。

5.乙方如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时,应减收规划设计费。

6.如因乙方规划设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除在规划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甲方减收或免收规划设计费。

7.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先行向乙方付给的定金不再退还。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双倍向甲方退还定金(指签订合同后不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填写本合同附件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设计合同范本 (三)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颁发

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GBJ75-97

4、《公园设计规范》GJJ48-92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6、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程规范与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

4.2 建设规模:公园规划总面积约350亩,直接工程成本约

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

4.3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详细规划。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建设用地现状资料、电子地形图(1:500)、规划红线范围等。

5.2规划设计要点。

5.3建筑平立剖面及相关图纸。

5.4 园区给排水、电气接口位置。

5.5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三天内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1、提供的详细规划文件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签定合同后5天,提交规划方案1份。

3、规划方案确定后10天,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资料8份,A0展示图板一套,电子光盘2张。

4、评审通过后5天,提供正式修规性详细规划成果8份(包括文本、说明书、规划图册),规划电脑彩喷A0图一套,电子文件光盘4张。

第七条费用

7.1 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包干。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规划设计评审的组织会务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2 提交评审资料时支付合同款的5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3 提交正式成果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0%(按壹拾陆万计)。计    元。

8.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支付的一期设计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7  开工时间的确定:合同签订甲方签字盖章后次日作为本项目设计的开工时间。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3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

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泄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提交正式详细规划文件为止。

12.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苗木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苗木的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肆 份,设计人执  贰  份。

12.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空白。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经 办 人:

备案日期: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要求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许可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甲、乙、丙级资质分别承接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内容

城市产业规划是在明确的区域(镇域、县域及以上)范围内,立足当地的资源与条件,充分结合外部环境及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确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主导产业及培育产业,并对各类产业的发展进行详细规划,理清发展次序,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打造强有力的产业集聚群,常常包括城市片区规划。

丰富的产业研究经验,能够很好的将宏观的行业研究与微观的项目研究结合起来,让规划最终落脚到重点细分领域、重点集聚区和重点项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