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行政执法执能有哪些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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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行业战略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

(三)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组织、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对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综合平衡;参与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五)负责编制市区内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对城乡规划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报批。

(六)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和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八)依法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及信息化工作。

规划执法的内容与程序

法律分析: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市规划局对违法建筑享有执法权(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以及按照市政府责令强制执行权),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属于市规划局的直属机构,专门负责规划执法指导、协调、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属于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下属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无论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还是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无论是在建违法建筑还是存量违法建筑,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从事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设计院(事业性质)是经营性单位吗?

一般来讲规划设计院院都是企业性质城乡规划执法编制性质,但城乡规划执法编制性质你可以查一下自己的编制城乡规划执法编制性质,改革后如果城乡规划执法编制性质你单位未改就是事业单位城乡规划执法编制性质,属于政府部门,但不是参公管理单位,如果改了就是自收自支事业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