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编制需要什么资质

“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公开招标所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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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乙级或咨询资质等级乙级及以上;

4.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近三年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区域经济规划或城乡规划设计业绩。

5.类似项目业绩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企业承担过“十三五”或“多规合一”相关项目优先考虑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三年,提供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十三五城市规划评估需具备哪些资质投标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1、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2、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扬中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必须遵守扬中市委扬发[2007]年46号文件《扬中市招投标大市场廉政监管办法》按规定取得《廉政准入通知书》;

4、工商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和社保缴费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近一年内);

5、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6、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述各项有效资质文件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函(见“扬中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标书下载”,用户名和密码均为zfcg,打印后加盖公章,不得修改其条款)参加报名登记,未参加报名登记的投标人不得领取招标文件,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报名登记后拷贝标书(U盘自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维护设计市场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

(一)公开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投标文件: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