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科目是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知识、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城乡规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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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报考要求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工作职责是:1、带领规划设计团队制定各类规划设计工作;2、规划设计项目的前期考察、汇报工作;3、制定各项目总规、控规及专项规划;4、负责重点项目规划方案的政府汇报。
城乡规划师的考试科目有哪些?
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其中《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其余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
城乡规划考研考哪些科目
城乡规划考研考的科目如下:
1、思想政治理论。
2、英语一。
3、城市规划基础。
4、城市规划设计或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城市规划专业主干课程
1、专业知识课程:城乡规划原理、城乡生态与环境规划、中国城市建设史与规划史、外国城市建设史与规划史、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城乡道路与交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社会综合调查研究、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等。
2、专业实践课程:住区认识调查、社会调查、城乡认识调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乡村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城市设计等。
城乡规划专业
1、城乡规划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继承和创新中华优秀文化、营造美好人居的重要领域。城乡规划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城乡规划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团队精神、创新思维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2、城乡规划专业属于工学门类的建筑类专业,所属学科是工学“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它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空间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物质空间为核心,以城乡土地使用为对象,通过城乡规划的编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建设实施的管理。
要考城市规划专业的研究生需要学习哪些专业课
给你一个我们学校的招考数目吧 每个学校的招生简章上考查的专业课都不同 这个给你参考一下
考试科目名称:城市规划原理
一、考试要求
要求考生掌握城市规划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了解城市发展的历史和基本规律,了解城市规划的新理论、新方法及发展趋势;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及编制办法;掌握城市总体布局与用地规划的原则及方法;掌握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交通规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居住区规划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它相关知识。掌握城市居住区规划结构组织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掌握我国城市规划现行体制下城市设计的基本要求、相关理论;掌握城市设计的基本要素、方法和过程;了解城市设计与各阶段城市规划的关系;了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城市更新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
1.城市的发展与规划学科的发展
2.城市总体布局与用地规划
3.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
4.居住区规划
5.城市设计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三、试卷结构
1.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150分,题型结构如下:
2.简答题(40)
3.论述题(60)
4.选择题(50分)
四、参考书目
1.《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李德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2.《城市住宅区规划原理》,周俭,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3.《图解城市设计》,金广君,黑龙江科技出版社1999
4.《城市道路与交通》,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同济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第1版,2005-7第15次印刷;
5.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划法规
考试科目名称:城市规划设计
一、 考试要求
1.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完整把握设计任务要求和基地环境条件,提出合理可行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正确清晰地表现出来。全部图纸要徒手绘制在2~3张2#(420×594)白色绘图纸上,表现工具不限。
2.绘图工具自带。
3.图纸和图板哈尔滨考场由哈工大统一提供,其它地区考场由考生自带。
二、考试内容
对某一特定条件和主题的地段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用地规模一般在30公顷以内。
a)地段现状分析图;
b) 总平面图;
c) 规划结构及单项分析图;
d) 透视图或鸟瞰图;
e) 节点详图或单体方案图;
f) 简要说明及经济技术指标。
三、 试卷结构
1.考试时间:6小时
2.试卷满分:150分
四、参考书目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城市规划资料集第7分册:城市居住区规划,2005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资料集第4分册:控制性详细规划,2002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资料集第5分册:城市设计(上、下),2005
专业期刊: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汇刊、建筑学报、新建筑、国际城市规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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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设置
共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成绩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合格标准
201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发证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扩展资料:
初始注册登记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续期注册登记
1、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变更注册登记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2、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注册有效期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撤销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城市规划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