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6)资质证书正、副本乙级规划单位资质;(7)改制(重组)方案乙级规划单位资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乙级规划单位资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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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日乙级规划单位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43条决定,废止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乙级规划单位资质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