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乡规划资质要不要个人业绩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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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报注意事项:

(1)无技术负责人要求,人员无业绩要求;

(2)非注册人员为外地证书,需提供职称证上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证明人及 *** );

(3)企业的分公司的非注册证书无需提供解聘证明;

(4)新办需要提供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5)一个人如果有两个证书(注册证书和职称);可以同时作为两个证书用在资质中,但是总人数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6)在系统中无纸化申报,打印申请表(四份);

(7)乙级资质审批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甲级资质审批部门:建设部;申述材料通过系统上报即可。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法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需要具备的资格。分甲、乙、丙三级。

城市规划资质与城乡规划资质有什么区别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 *** 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 *** 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 *** 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 *** 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 *** 部门和非 *** 部门,其中, *** 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 *** 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 *** 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之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 *** 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 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 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 *** 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 *** 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新办规划设计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申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需要什么样的硬件设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的初审意见;

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