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检查城市规划.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含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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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主管部、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主持进行的竣工验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主持市属建设项目和国家主管部.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各县级市及崂山、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市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县级市属建设项目和市建委委托主持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 建设项目凡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并具备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均应及时向市或县级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对生产性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内容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三)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五)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相关项目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工程款的结算工作完成;

(七)竣工资料齐全;

(八)具备资产和产权移交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内容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二)建设项目内外配套齐全,能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四)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相关项目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五)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工程款的结算工作完成;

(六)竣工资料齐全;

(七)具备资产和产权移交的条件。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后,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一般建设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第九条 进行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竣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按规定整理有关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的十日内组织初验。

(二)建设单位在初验后,向市或县级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市或县级市建委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在三十日内,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在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且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的,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建委组织进行验收;对已验收过的单位工程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一般建设项目由市或县级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一次验收签证。第十二条 进行竣工验收,应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报告,审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现场查验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作出全面评价。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审批依据城乡规划编制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编制验收标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审批条件城乡规划编制验收标准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总平面1份(3)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需《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4)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5)单体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6)综合竣工测量资料2份(7)上环节城乡规划编制验收标准我局审查意见及附图。

去当地规划局咨询,领个表,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组织验收城乡规划编制验收标准

园林设计、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规范又哪些?

园林设计:

1、强调设计与服务意识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所希盼的掌声来自使用者的信任与满意。

2、设计的职责是创造特性,正如每个人都以其相貌、笔迹或说话方式上表现其各自独特个性一样,园林景观也是如此。

3、注重研究地域人文及自然特征,并作为景观形式或语言及内容创新的源泉。

4、环境和人的舒适感依赖于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平衡,人性化的需求带来景观的多元化和空间个性化的差异,但它们也不是完全孤立的,设计时尽可能地融入景观的总体次序,整合为一体。

5、要充分考虑气候因素,尽量节约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

城市规划设计:

(1)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2)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文化完整,又要科学的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3)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