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报告
区住建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目标任务,根据加快小城镇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有力的工作举措,极推进我区的小城镇建设工作。现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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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基本情况及小城镇建设取得的成效
区是2003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原市市中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区,地处成渝经济走廊的腹心地带,辐员面积1258平方公里,辖14个镇、7个乡,总人口81.14万人。近来,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要求,小城镇建设取得显著效果,一是统筹编制完善集镇、新村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发展专项规划,构建现代城乡体系,促进城镇与新村建设良性互动发展。二是建成镇、镇等一批各具特色、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的具有较强集聚辐射能力的中心镇,促进人口、产业、资源等要素向集镇集中,城镇化率不断提升。三是加快新村“258”规划建设,有序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建设综合体,打造交通道路联成网、骨干产业联成片、公益设施联成体、服务体系联到户、生态农居联成景的风貌。四是小城镇建筑市场监管不断得到加强,小城镇建筑市场更加规范。
二、主要工作
(一)协助完善集镇规划,确保建设有序推进
在指导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规划引领小城镇发展的原则,一是协助区规划局,组织编制和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保证了小城镇建设的依法有序进行。二是及时协调完成了、、、等重点集镇建设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全区新村建设点的规划,不断提升农民住宅建设层次,为加快促进小城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大力指导加快完善道路、雨污水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承载能力。
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我们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坚持按照个性突出、品位彰显、有机协调、和谐统一的要求,带动城镇面貌整体提升。一是全面加强道路、桥梁的建设指导工作。在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完成场镇道路建设30多公里,改建桥梁4座;二是全面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全面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整治开发工作,截至目前,指导完成21个乡镇的水、电、气、光纤等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优化设计街道(桥梁)路灯、弱电迁改等40多千米,指导实施雨污水、自来水及天然气等管网迁改60多千米,修建白马等农贸市场3处;三是指导完成部分重点集镇的风貌改造工作。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实施等乡镇主要街道道路黑化10多公里;完成对、横山等场镇主要街道的建筑风貌整治,场镇承载功能不断提升,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四是争取无偿资金,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夯实基础。每我们都通过小城镇基础设施、雨污水管网改造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目前争取到上级无偿资金约5000万元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是以“2+4”新村建设为契机,建设“五新一好”新型城镇综合体。二是按照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加快示范点为建设重点,以点示范,以片带面,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统筹推进重点镇、一般镇和重点村建设;三是结合城乡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市级示范片和区级示范片建设,让全区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四是农村危房工作有序推进。由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连续开展四,各项补贴资金足额规范下拨到户。
(四)加强小城镇建筑市场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成立专职机构,实现乡镇建筑市场的网格化管理。为全面监管、规范小城镇建设市场,2015初,经区府批准,我局创建成立了乡镇综合执法所,把建筑业管理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农村建筑市场,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 制度 ,依法打击无证、越级挂靠和转包承接工程的行为,小城镇建筑市场得到不断规范,小城镇私搭滥建等违法建设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镇容村貌治理初见成效。二是做好房地产开发和民房确权办证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先后制定了《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农村建房须知》、《村镇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等办法和资料,规范了小城镇建设审批、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工作,对乡镇房地产开发实施了直接有效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村民进行房屋测绘,并做好确权办证工作,很好解决了农民关心的房产确权问题,减少了民间产权纠纷,切实维护了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们从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等环节进行了全程监督,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联合检查组等形式,做到了服务和管理的双到位,从而有效防范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五是全面加强建筑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开展技能比赛,组织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农民建筑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
三、我区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我区小城镇建设工作近来虽然收到了一些成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较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区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农业大区的影子。小城镇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偏低,发展速度也相对较慢。
(二)小城镇规划相对滞后。截止目前,除了几个重点镇完成总体规划外,其它镇因资金困难,小城镇控制性规划编制率不高。因此,导致个别镇、个别地段建设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由于我区是新建区,区级财政薄弱,用于城镇建设的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小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少,资金短缺就成为当前制约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因素。
(四)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建房面宽、点散,乡镇执法所队伍不稳定,人员配备不齐全,区住建局监管力量有限,加之乡镇建设行为多为私人建房,部分乡镇时有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四、下步打算
(一)继续协调推进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我们要在认真协调做好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重点着手协助完成其他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促进小城镇建设逐步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力度。一是继续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投资主体,强化建筑市场执法,加强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做大做强我区小城镇房地产市场,今着力打造一批有规模的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三是我们将搞好物业管理模式的调研,健全管理机制,为顺利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四是规范业务流程管理,创新工作思路,更好的服务小城镇建设工作。
(三)完成市区两级下达的重点工作。高质量的落实好市、区下达的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农村危房改造、新村建设任务等建设项目,全面提升小城镇的承载力。
(四)加快示范区、新村点建设。根据各乡镇的发展定位和特色优势,加快示范区、新村点的建设,努力打造城市综合体、工业、商业、住宅、旅游、生态等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带动效应明显的小城镇。
尊敬的马主任、各位副主任,区住建局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作用,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今后,我们将继续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埋头苦干,大力推进我区小城镇建设步伐,强化建设和管理各项职能,把我区城镇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和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包括边境口岸、工业园、农业园、矿区、农场、林场和牧场等独立场区。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有序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责。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财政困难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给予补贴。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实行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城乡规划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自治州城市、镇和特定区域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辖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特定区域应当纳入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第九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城市规模、城市设计和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进行研究,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的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并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综合水、土地等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性质与定位、发展规模、步骤、建设标准和中心城区各项建设用地布局;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
(四)统筹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合理确定镇、乡的发展目标、职能、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牧区城镇化进程;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
(四)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系统;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上一层级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近期内迁并撤销的镇、乡和村,可以不编制规划。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9-01-23 11:2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闽政办〔2009〕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城镇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对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及时组织修编;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规划期限届满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要对规划期限内的近期建设作出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拟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保持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行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把规划许可关,对于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开展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工作,选择一批省重点中心镇作为试点,由镇政府核发所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于村民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措施,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的安全问题。对原住房确已形成危房的,应当及时组织迁出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予以优先解决,确保安全。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教育用地内不得批准作为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商业、旅游、娱乐、文教、体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生产性用房不得以临时建设名义报批;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批机关经核实后可批准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加强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格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严格核实规划条件,保证规划条件落实。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省重点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责任制,做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大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加强领导,推动《城乡规划法》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宣传。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修订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联盟工作,促进区域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权。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各项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急需城乡一体化方面的规划
你好的,我的回一、创新规划理念,高起点编制规划。
规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我们坚持规划先导,重视运用规划手段对未来发展形态进行科学分析谋划。
1、明确城市发展定位。加强了城市发展空间研究,着力体现规划的人本意识,挖掘规划内涵,根据龙游县城人文底蕴、区位优势、经济基础等独特资源禀赋条件,把县城定位为生态型文化旅游城市,明确了“一心三极”的城乡协调发展的空间结构,并确定了近中期城市发展重点方向和建设的章法时序。
2、科学修编规划体系。在规划研究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规划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项目整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城乡规划统筹化、总体规划滚动化、专项规划综合化、区块规划规模化、设计工作特色化”的理念,政府先后委托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上海同济大学等单位编制了“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重点片区详细规划,以及交通、旅游、电力、教育等各项专业规划,形成了总规、详规和专项规划配套衔接的规划体系。
3、全力编好县域总体规划。作为县域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联合编制的试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总规协调编制工作,着手成立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联合编制领导小组,协调两规编制工作。目前正按照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县市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两规”相互衔接的专题研究,有序推进两总规协调编制工作。
4、着力推进规划全覆盖。坚持以县域总体规划为龙头,争取3至5年时间,科学推进规划全覆盖。首先是加快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进度,其次是重大区域基础设施规划超前全覆盖,编制完成城乡污水处理、供水规划和交通规划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三是完成近期规划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四是实现各项专业规划全覆盖,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生态地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五是加快村镇建设规划全覆盖。同时抓好规划转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规划挖掘项目,以规划引领统筹发展。
二、推进精细管理,高标准实施规划。
通过规划实现城市科学有序发展,体现出城市特色,彰显城市魅力,提升城市品位。
1、以科学管理为抓手,坚持城市发展为首要。“整洁、靓丽、优美”是外来客商对龙游城市的一致评价,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努力做到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居民自治,强化规划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协同化、市场化、规范化,同时注重城市特色的营造,坚持把城市规划建设与自然、生态、旅游资源有机融合,围绕做精、做特、做美城市的目标,精雕细琢,着重做好“显山露水、生态入城、凸显文脉、造城造景”四篇文章。“显山露水”就是充分利用龙游县城“两江两山两滩”的独特自然条件,精心规划,构筑山水灵秀的自然风景轴线和城市景观轴线。“生态入城”就是保护城市的自然山水风貌、生态走廊,“引景入城,引绿入城”,实现城市与自然的交融,构筑以龙洲公园、江滨公园为核心的城市滨水连续绿地,建成以城市入城口景观为主的线状绿化廊道和公路沿线的“绿色景观长廊”。“凸显文脉”就是挖掘利用龙文化、商帮文化、姑蔑文化、石窟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并将其显现到城市不同区块中去。“造城造景”就是强化造城就是造景的理念,使城、景、文、游“四位一体”,赋予每个城市景观独特的文化内涵,与旅游融为一体,努力把城市建成“没有围墙的景区”。
2、以城乡统筹为目标,做好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2006年全面完成了52个整治村规划方案的编制。2007年将完成51个整治村规划方案的编制,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统筹建设,切实抓好中心镇、中心村试点,坚持中心镇、中心村培育和村庄规划建设并重,加快中心镇的培育,进一步完善中心镇的集聚和辐射功能,使之成为联动节点,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2007年县政府确定了溪口镇、罗家乡和社阳乡为中心镇中心村试点乡镇,县政府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期分类有序推进,特别注重了前期调研,结合试点镇(村)域地形、人口分布等现状,深化研究,提炼区域特色,将有限的资源要素向中心镇中心村倾斜集聚,逐步培育壮大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经济,逐步深化特色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节约集约发展,同时强化主动对接意识,深入村镇,走访村民,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村民热心参与,努力做出精品,为推动村镇规划全覆盖做好示范。
3、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集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和优化配置,强调了工业发展空间布局的科学性,按照“产业培育特色化、特色产业集群化、产业发展集约化”的思路,构筑了“一区三块一带”的产业空间格局,即:一个省级工业园区,溪口、湖镇和城南工业区块,以及横山--塔石--石佛建材产业带,并结合中心集镇的建设形成若干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加强规划控制,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中小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实现工业经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以旅游产业平台,促进集约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休闲成为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新动力。龙游依托较为丰富的旅游资源,规划构建“一心两线”旅游发展格局。“一心”即依托中心城市旅游功能设施和龙游石窟、民居苑景区构成旅游集散中心;“两线”即龙南生态旅游线和龙北文化旅游线。重点开发“龙游石窟”、“龙舟赛道”、“龙游民居苑”、“三叠岩景区”、“浙西大竹海生态休闲旅游区”等旅游产品,创建富有特色的城市人文景观和与之紧密结合的自然生态景观。形成石窟文化旅游路线、山水生态旅游路线、特色旅游线(汽车休闲竞赛、龙舟娱乐等)等精品线路,使旅游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成为第三产业的龙头,最终把龙游建设成为特别适合旅游、生活和创业的生态型文化旅游城市。
三、坚持以人为本,密切关注民生。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1、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加强住房建设管理。为适应龙游县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了“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严格执行之,并且出台了城镇危旧房改造措施,深化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同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研究探索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出台《龙游县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立“龙游县村镇建设协会”,实行村镇建筑工匠自治管理,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从源头上提高村镇建设水平,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逐步规范村镇建设市场和建设行为。
2、全面启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从2007年到2010年,分类分批、全面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2006年,该县被列为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试点县,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救助对象的意愿以及村镇建设规划,县救助办采取了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对全县202名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其中新建114户,改建14户,修缮63户,租用11户。2007年,救助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截至10月份,377户年度救助任务已完成211户。
3、在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坚持城乡一盘棋,资源共享,以城带乡,相辅相成,加快对城市道路网络、城乡供排水一体化设施、生态环境等的建设,强化对城乡居民点集聚的研究,以构筑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城乡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结合村庄整治,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利用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对禽畜养殖业的控制引导,走集约化、同区化发展道路,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以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发挥规划职能,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结合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十、百”工程,加快规划和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城乡环境整治。
答如下,仅供参考
2019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篇一: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耕发[20XX]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精神,结合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的,以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平台,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活动,协调好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和落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的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3、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统筹安排全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上下衔接;加强部门协调,做好与城乡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4、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依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家队伍,加强协作,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特别要考虑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主要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以20XX年为规划基期,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阶段性目标。规划数据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相衔接。
1、全面评价上一轮规划及相关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客观评价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情况,认真研究成功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序推进的意见和措施。
2、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补充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包括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及其节约土地的规模和范围等。
3、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国家对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开展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土地整治与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收入使用、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研究。
4、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5、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围绕粮食产能核心区和战略后备区建设、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和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
6、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补充耕地管理体制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7、推进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按照“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二调成果,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相衔接,推进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规划成果叠加上图、动态更新。
四、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重点阐述土地整治的条件和要求,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土地整治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工程,资金安排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2、规划说明。简述规划编制的背景,说明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确定的依据,以及规划方案拟定、论证、确定的情况。
3、规划图件。包括土地整治潜力分析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以及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增减挂钩等规划专题图。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比例尺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一致。
4、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评审论证材料等。
5、规划数据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建设。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XX年4月)。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收集整理相关规划编制的文件、规程和标准。
(二)调查分析(20XX年5月)。以乡镇为单元,收集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等基础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分析评价土地整治条件和潜力。
(三)拟定方案(20XX年6月)。在土地整治潜力评价和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提出土地整治方案。
(四)协调评审论证(20XX年7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供选方案进行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
(五)评审报批(20XX年8月)。规划成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六、工作组织
(一)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区国土、发改、农牧、财政、水利、住建、环保及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规划编制中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整理中心、地籍、耕保、财务、登记中心等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承担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
篇二: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XX】143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XX府办明电【20XX】97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镇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原则。科学确定村庄建设布局,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积极性,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规划符合农村实际,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三)坚持体现民族特色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风俗民情、居住习惯等因素,引导农户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风格和建设户型,实现房屋内部现代化与外部特色化的和谐统一。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积极探索在资源富集地、集市、城镇周边、公路沿线等区域集中规划、建设村庄,鼓励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滞后、地质灾害频发的居住点和小村并入大村建设。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自然环境、资源分布实际,统筹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布局。
三、目标要求
到20XX年底,用两年时间完成53个村庄编制目标任务,其中20XX年12月底前完成2个行政村总体规划和3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报批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1个行政村总体规划和2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报批工作。
四、编制要求
(一)把好规划政策。
1、村庄规划包括整治和建设两部分,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利用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预测和科学规划。
2、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以整治“空心村”和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坡和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坚持“一户一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地形,依山就势,不搞“一刀切”,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大拆大建,以“四通五清六改”(通路、通水、通电、通宽带网,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柴草炭堆、清粪堆,该路、改水、改厕、改沟、改圈、改房)为主要内容,立足整治环境,抓好村庄,搞好房屋立面整饰和地坪硬化,拆除闲置旧房,集中建设畜厩,配套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4、低于30户的村庄原则上不做规划,可考虑整村搬迁至附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村庄。
(二)注重地形地图测量。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筹措资金和委托地形图测量,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技术指导。村庄地形图要以村部为核心,对近期拟定改造整理及新村建设的范围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要求1:500或1:2000,部分村庄采用卫星图片进行现状图采集。
(三)搞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让村民参与规划,特别是规划前期、中期、后期都要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规划经报批后要公开展示,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参与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结合实际开展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村庄规划知识,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参与、监督村庄规划工作。
(四)完善规划内容、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行政村按“两图一书”(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编制说明书)编制总体规划,自然村按“三图一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编制建设规划。同时,尽量采用《富源县农村民居通用图集》,确保村庄规划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真正体现民族民居特色。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结合实际,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把各个村庄规划编制进行捆绑打包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规划编制,形成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镇、村委会、自然村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优质、高效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五)抓好规划评审。严格执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报批程序,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规划成果管理使用。村庄规划成果实行档案化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云南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XX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镇长
副组长:XX人大主席
成员:XX办公室主任
XX镇村建所所长
XX大河国土分局局长
XX镇林业站站长
XX镇环境保护所所长
XX镇扶贫办主任
XX大河财政所副所长
XX村委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村建所,由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为各村(居)委会大学生村官和村建所干部,具体负责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业务指导、计划任务分配和落实。镇人民政府作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事实主体,确保编制工作按时按期完成。
(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省补助1000元/村,市补助1000元/村,县财政补助1000元/村,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自筹。
(三)抓好人员培训。加强规划编制队伍建设,以镇村建所干部为主,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为辅,通过现场指导和组织技术培训等形式,增强规划编制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四)强化规范管理。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抓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五)严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列入对村委会、各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要求规划目标任务的,将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