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是什么单位?管什么的啊?(详细)
住建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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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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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宜居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注重保护耕地、湿地,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沿海开发、新城建设等长远发展的需要。第八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城乡规划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有序引导村民向规划发展村庄集中居住。对富有历史、生态、建筑等特色的村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廊建设、城市综合交通、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内容。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拆迁有关系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拆迁有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所以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
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