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什么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编制控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行行政审批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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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城乡规划法编制控规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产小知识——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1 、什么是规划
规划,在这里特指城乡规划,它是一个涉及不同空间范围、不同专业、不同要素的综合体系,是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要求后,对未来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做出的统筹安排,并通过对建筑高度、建设强度等重要要素进行管理,促进城市空间品质的提升。
2 、 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的法定规划之一,属于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详细规划中的一种(另一种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指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规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城市经营、土地开发服务的。城市规划有其科学性的一面,追求城市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三大效益的平衡;城市规划也有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现阶段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城市推动经济发展的工具。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第三条明确规定:“控规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这无疑是新千年以来中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建设最具革命性的进展。
3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明确了规划是不能擅自修改的,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拿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说,其修改程序相当复杂,需要经过论证、征求意见、提交修改报告、编制修改方案、公示、按照原程序审批等一系列程序。
4 、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1)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其他文章摘录的,仅供参考,我理解这是大区块范围的控规):
①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③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④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2)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其他文章摘录的,仅供参考,我理解这是小范围的控规,比如某地块):
①详细规划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详细规划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建筑类型;
②详细规划规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③详细规划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④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3)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①总体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②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③人口分布现状;
④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⑤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⑥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⑦土地经济分共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⑧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点等资料。
(4)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①总则: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②土地使用和建筑详细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③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详细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求;
④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详细规划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人口容量(人/公顷);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建筑色彩要求;其他环境要求。
(5)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①详细规划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②详细规划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③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详细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④详细规划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⑤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⑥各项工程管线详细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6 )居住区的详细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1)详细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详细规划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详细规划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详细规划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详细规划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详细规划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详细规划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详细规划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7)控规图的颜色怎么看
规划图一般都自带图例,里面标注的 不同颜色就代表了不同性质的用地类型。
我们重点关注几个颜色:
红色: 代表商务、商业用地;
黄色: 代表居住用地;
棕色: 代表工业用地;
绿色: 代表公园绿地;
紫色:代表政府用地。
其中最重要的是红色和黄色, 商办用地和居住用地通常都是一个板块中占比最大的两个用地类型, 这两类用地的比例,决定了未来这个地块的发展。有些地方 红色板块占比大, 说明这个地方 商业发达、写字楼多,很可能是商业中心。 有些地方 黄色板块占比大, 那么可能是以 居住功能为主, 说明这个地方 很有可能是刚需市场, 如果来这里投资,上涨空间注定不大。关于 地铁、轻轨、高铁的规划, 也可以在图例找到, 通常用虚线、白色实线来表示。
看懂规划图,了解所属区域的未来发展方向,买房就不会懵圈了。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