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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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983 年由省编委批准成立,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河南省建设厅,企业性质为科技型企业 ,法人代表杨德民,注册资金1800万元。 我院是河南省唯一一家持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市政工程行业甲级、建筑工程甲级、工程咨询甲级、风景园林专项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综合性设计单位。我院还持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压力管道设计、电力设计、文物保护设计、工程造价等多项资质。 我院可承担各类城乡规划设计任务;可承担市政工程(给水、排水、道路、公共交通、桥梁、城市隧道、燃气、热力、环卫等专业)设计与技术咨询工作;同时可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与技术咨询工作,还可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电力设计、以及工程管理(监理、造价、招投标)工作。

我院现有在职职工600余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1人,各类高级职称100余人,中级职称160余人,各类注册人员共计100余人次。专业齐全,人才济济实力雄厚。

随着专业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院已具备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知名度,在省内确立了牢固的行业主导地位。

法定代表人:杨德民

成立日期:1993-06-24

注册资本:5647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河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69967559G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He'nan Country Town Layout Design Research Institute

人员规模:5000-9999人

企业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8号

经营范围:城乡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计(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工程咨询;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乙级;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管道输送、油气库)专业工程设计乙级;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文物保护规划工程勘察设计乙级;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地规划乙级;压力管道设计;模型制作;检测服务;办公用品的销售。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其城乡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名录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从事经营性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下列情况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予以核准登记城乡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名录

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国家核拨部分经费或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三)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

(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下设的独立的设计公司等应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工程设计等业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城镇规划设计。包括: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村镇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咨询服务。包括:

①对城市发展目标和方向的研究,为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②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③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论证;

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比较、论证;

⑤为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情报、信息服务、咨询服务;

⑥论著评价、研究成果的鉴定评议;

⑦代编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评定投标,代编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书。

(三)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申请上述业务时,可申请与主管业务相关的兼营业务,如本单位开发的技术产品、规划专业的技术培训等。第八条 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限于在本地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承担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须经本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限于承担本市范围内的任务。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登记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其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做什么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设计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