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有哪些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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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贵州省城市规划一般要依据哪些规范

《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3 了解以下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 2.3.1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3.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2.3.4《。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定要编制吗?针对的是整个城市或镇编制吗?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定要编制针对的是整个城市或镇编制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当前要建设的地段,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编制指把细长的东西交叉组织起来,制成器物;指根据资料做出(规程、方案、计划等);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第七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第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