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办理程序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施工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文物保护施工单位。 (一)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2、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3、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7、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规格。一式二份。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核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2、审核未通过的,以公函形式答复。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2017年如何办理古建筑资质
古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意义的建国之前的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承接和维护此类工程也是需要办理资质的,很多朋友都在抱怨办理资质怎么这么难,反反复复也办理不成功,2017年古建筑资质如何成功办理?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
一、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承包范围有哪些?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种规模及类型的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及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国家级200平方米及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省级100平方米及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对人员有什么要求?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数量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者是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齐全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
(3)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的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9人,且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人员齐全。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企业达到什么标准就能申请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企业净资产已达到2000万元以上。
2、企业近5年承担过工程质量合格的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
(1)仿古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3、企业主要人员
(1)不少于5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2)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齐全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负责人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且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
(4)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且持有岗位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人员齐全。
四、申请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1)、基本材料:
1、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
(2)、人员资料
1、建造师办理预注册、预变更手续,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或技能证书、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
3、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
4、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岗位证书、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
5、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
(3)、其他资料
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文物保护资质要入陕在哪里备案?
一、资质申报
第一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主申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按照县(区)、市、省逐级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单位具有长期从事地方传统民居建筑修缮经验的,可申请特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五条 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在线办理。
第七条 省文物局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可以通过“陕西省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在线办理。
二、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审批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机关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严禁转让、出借以及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条 资质单位以下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资质单位名称;
(2)法人代表;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
(5)注册地址。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不良信息采集公布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个人从业资格,未取得个人从业资格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文物保护工程。
三、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机关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每两年年检一次。
第十五条 各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年检材料要求,按期提交资质年检材料和年检年度工作总结。逾期未提交年检申请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甲、乙(一、二)级资质单位年检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11-12月,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资质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通过资质年检,由发证机关视情节暂停、降低或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并记录在案。
(1)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文物破坏;
(2)因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开展文物保护工程;
(4)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5)项目负责人等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
(6)因人员流动,不符合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施工,是不是需要特殊的资质?
是的。需要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人员齐全。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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