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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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日常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是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重要依据,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提交的必备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湖北省为例):

1、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

2、建筑物外墙装修完毕,地面达到硬化要求

3、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

扩展资料:

验线的程序

(一)验线的受理

1、验灰线: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及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规划局收件窗口申报验线。对图件资料合格的,受理申报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验线组。

2、验±0:建设单位在具备验±0条件时,直接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送验线组。

(二)现场测量

验线经办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市规划局指定的测绘单位组织现场核验。

(三)审核与签发

验线经办人在现场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同期验线10幢以上的,每超过5幢增加1个工作日)。根据验线成果的审核意见,验线负责人在2日内提出验线审定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划验线

综合验收那点事儿:规划验收知多少?

因为许多业主和购房者非常关心楼盘是否通过综合验收、能否顺利拿到产权证等问题。从今天开始,阿飘将普及与综合验收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推送给业主们。希望业主们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纠正一下:综合验收前应通过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不是规划验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其次,业主朋友们会问:阿飘,为啥题目写规划验收啊?因为阿飘也很无奈啊!大部分业主不知道规划核实才是正解啊!

好啦,书归正传。

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那么,规划核实到底有哪些要求?

根据市规划局发布的 《海口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报审批表》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原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指标应符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原文)。

其中, 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以高层住宅停车位举例,

1、一座总户数为250户的拆迁安置高层住宅汽车停车位为125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500车位;

2、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为35000㎡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汽车停车位为350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350车位;旧城改造项目汽车停车位为175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700车位;

3、总户数为250户的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汽车停车位为500车位。

如果开发商没达到要求,无法申请规划核实。

此外,根据《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如果开发商没达到这一条要求,也无法申请规划核实。

以下是海口市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业主们可以咨询各自楼盘所属区域的主管部门啦!(简单、粗暴)

秀英分局:0898-68916326

龙华分局:0898-66768624

琼山分局:0898-65800991

美兰分局:0898-66275955

最后,附上一份民事案件链接:

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民终83号

以上。

edit by Apiao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 《海口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报审批表》

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划验收由哪个部门验收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方面的验收是当地质监站,消防验收是当地消防局,环境验收是当地环保局,防雷验收是当地气象局,还有节能验收是当地的墙改办、规划局对实际建筑面积及层高的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3、整改通知书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4、整改完成报告书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